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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财保16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宜良县竹山乡。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保利宁湖峰境。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某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保单保函的方式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所有价值550000元财产,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亚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