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9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余星海、季瑞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星海,季瑞瑶,梁朝霞,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蒋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9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星海,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季瑞瑶,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朝霞,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新迎金马温泉花园3幢4单元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7640-4。法定代表人梁玉成。被执行人蒋静娜,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余星海;季瑞瑶与梁朝霞、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蒋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星海等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梁朝霞、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蒋静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星海;季瑞瑶人民币3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云南海格蒙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泽国镇水仓工业区的不动产,目前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我院作为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蒋静娜所有的坐落于太平街道东门南路158号3幢一单元1203室的不动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余星海、季瑞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解除对蒋静娜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南路158号3幢一单元1203室的不动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