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扬兵、吕青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兵,吕青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04号申请人:张扬兵,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吕青堂,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扬兵与被执行人吕青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青堂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04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