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红莲与被执行人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莲,张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红莲。被执行人:张晖,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干警。申请执行人吴红莲与被执行人张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冷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