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苏桂云与谢园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云,谢园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桂云,女,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谢园志,男,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苏桂云申请执行谢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06民事判决书,判令谢园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桂云借款人民币28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谢园志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苏桂云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园志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30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一旦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一次性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 秀 军执行员 乌力 吉 达来执行员 满 都 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