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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庄小兰与张继华、汪洪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兰,张继华,汪洪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28号之一原告:庄小兰,女,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建,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的代理人。被告:张继华,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汪洪花,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小兰诉被告张继华、汪洪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庄小兰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