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庄小兰与张继华、汪洪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兰,张继华,汪洪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28号之一原告:庄小兰,女,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建,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的代理人。被告:张继华,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汪洪花,女,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小兰诉被告张继华、汪洪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庄小兰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朱国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