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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寿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72号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528411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2033。法定代表人:高洪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寿珍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寿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唐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