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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运桂诉被告陈琴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运桂,陈琴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635号原告:丁运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被告:陈琴盛。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254422。负责人:邓隆芬。原告丁运桂诉被告陈琴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运桂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丁运桂负担。审判员 何 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马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