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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935号原告郭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