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935号原告郭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