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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8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爱平与被告许银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爱平,许银峰,黄正粉,叶百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8386号原告:华爱平,女,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许银峰,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黄正粉,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兴化市。被告:叶百进,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爱平与被告许银峰、黄正粉、叶百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华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