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931号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城北村盛北庄132号。法定代表人:魏文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杰,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陈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