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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御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御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84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福建,男,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梅生,男,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敬州,男,汉族。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建,男,汉族。被申请人:赵御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平,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福建、高梅生、张敬州诉被告赵御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591财保34号的保全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赵御风驾驶的鲁Exxx**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张福建、高梅生、张敬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福建、高梅生、张敬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Ex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