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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逢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逢山,王桂峰,于华明,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逢山,男,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桂峰,女,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华明,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燕,女,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