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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季丹鸿与武红伟、张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红伟,张东梅,季丹鸿,武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红伟,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梅,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丹鸿,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武红娟,女,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武红伟、张东梅因与被上诉人季丹鸿、原审被告武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6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红伟、张东梅于2017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红伟、张东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红伟、张东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武红伟、张东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