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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洪林与洪雅县张花园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洪林,洪雅县张花园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273号原告:冯洪林,男性,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被告:洪雅县张花园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洪雅县洪川镇张花园街。法定代表人苏长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冯洪林与洪雅县张花园综合大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洪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冯洪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冯洪林负担。审判员  黄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