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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华权与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权,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938号原告叶华权,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忠县。被告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亚玲。本院在审理上列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12535.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迈科卡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12535.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