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连贵等三十八人与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147号宋连贵等三十八人、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与被执行人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书确认:被执行人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7843.14元。因被执行人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91277.6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共计人民币567824.00元(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同意放弃全部迟延履行金及其它剩余钱款),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人民币8079元,剩余人民币15374.61元退还给被执行人长春长拖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连贵等三十八人同意放弃全部迟延履行金及其它剩余钱款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经技劳人仲裁字[2016]第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