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怀协、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怀协,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异18号案外人: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巿曲江新区南三环路东段7188号天地源曲江香都A区第1幢1单元3层10301号房。法定代表人:马小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魏怀协,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巿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法定代表人:黄邦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2号丹凤广场B座901室。法定代表人:肖亮平,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怀协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对执行冻结其汇入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账户997万元的款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异议请求:解除对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账户997万元的冻结。理由如下:汇入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账户的997万元款项所有权归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天地源•曲江香都C区项目位于新区××以南,金羊路以北,13号路以东。其中曲江香都C区一标段建安工程、曲江香都C区三标段建安工程由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承揽施工。合同编号为西安天地源施字[2014]第××号、天地源施字[2015]第××号《施工合同》。2017年7月11日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款至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帐号分别支付曲江香都C区一标段605万元和曲江香都C区三标段392万元工程款,合计997万元。该工程款系2017年后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该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大量的农民工工资、劳务班组工人工资、大宗材料款(如:钢筋、商品混凝土、砂浆、模板、外墙保温材料、钢管、电线、电缆等等)。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西安天地源•曲江香都项目的开发单位,汇付的施工款基本上大部分都是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且该款是用于项目开工的款项,连江县人民法院将该款作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个人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将会造成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导致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个项目的停工!基于以上理由,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法院对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入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997万款项的冻结行为损害了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魏怀协称,其不同意解除对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账户997万元的冻结。法院的冻结是正确的。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理由。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魏怀协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福州巿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闽0122执10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0元,用于归还其债务,并缴纳人民法院规费。”本院于同日冻结了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室账户37×××07中存款9967642.23元。本院认为,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其汇入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账户的997万元款项所有权归其所有,但提供的天地源•曲江香都C区建安工程一标段中标合同、天地源•曲江香都C区建安工程三标段中标合同,均系部分复印件,且未在本院限期内提供中标合同原件和汇款单,故不能证明其有汇入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曲江香都项目部账户997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本案被冻结的9967642.23元是在被执行人汕头巿达濠建筑总公司银行账户名下,应认定为该公司的财产,本院对其账户名下的款项予以冻结,并无不当。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 溶审判员 吴 忠审判员 郑晨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庆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