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孝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孝军,王卫强,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财保32号申请人:马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庆,系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卫强被申请人:邵新申请人马孝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卫强、邵新银行账户资金455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孝军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孝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强、邵新银行账户资金4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05元,由申请人马孝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