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国娟、郭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国娟,郭强,赵莉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再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国娟,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强,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莉莉,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许国娟、郭强因与被申请人赵莉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2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津民申189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许国娟、郭强,被申请人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国娟申请再审称,请求确认其对郭强的伤情不承担责任;对赵莉莉的伤情费用重新核实;郭强应对许国娟的伤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误工费。郭强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许国娟赔偿其与赵莉莉的各项损失;对误工费等损失应予支持。被申请人赵莉莉同意郭强的再审请求,不同意许国娟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津02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0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利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