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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玉章与鲍文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章,鲍文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民初2493号原告:杨玉章,男,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恩峰,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文信,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杨玉章诉被告鲍文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文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鲍文信向原告杨玉章偿还借款13,36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鲍文信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36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1.3分。被告许诺麦后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杨玉章明确其诉求中的利息应自2017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被告鲍文信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7年3月26日被告鲍文信向原告杨玉章出具的证明一张,载明:证明今鲍文信贷玉章款13,360元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2017、3、26号月息1分3鲍文信。对原告杨玉章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分析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为被告鲍文信向原告杨玉章出具的欠据证明,载明了借款的时间、数额、约定的利率等。本院对原告杨玉章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6日原告杨玉章向被告鲍文信催要十年之前的借款10,000元,双方在结算本息后,被告鲍文信向原告杨玉章出具了欠据证明一份,载明:证明今鲍文信贷玉章款13,360元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2017、3、26号月息1分3鲍文信。被告鲍文信在出具欠据后一直未能偿还,原告杨玉章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鲍文信向原告杨玉章借款,在原告杨玉章向其催要后就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欠据的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前期借款利率明显不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原、被告双方在重新出具的欠款凭证中再次约定的月利率1.3%亦不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杨玉章与被告鲍文信之间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鲍文信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杨玉章进行偿还,原告杨玉章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催要,本院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后开庭审理,应视为经过了合理期限。被告鲍文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文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玉章偿还欠款13,36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鲍文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