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9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王亚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312号被执行人:王亚格,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关于王亚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91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王亚格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执行人王亚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亚格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亚格现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王亚格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律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1391执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俊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