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9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中华与被执行人唐秋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9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周中华,男,住湖南省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利贞村。被执行人:唐秋香,女,住湖南省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利贞村。本院在执行周中华与唐秋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秋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高 皓审 判 员 李琼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