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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9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中华与被执行人唐秋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9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周中华,男,住湖南省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利贞村。被执行人:唐秋香,女,住湖南省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利贞村。本院在执行周中华与唐秋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秋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高 皓审 判 员  李琼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