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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郑钢申请执行史传亮、赵凤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郑钢,史传亮,赵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18号申请人:王郑钢,男性,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史传亮,男性,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凤玲,女性,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6年1月20日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000108号判决,于2017年1月10日,以(2017)豫0105执恢1018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A座16层52号并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48664元,但被执行人赵凤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凤玲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A座16层5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