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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469191。法定代表人:肖炳瑞,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瑞泰工业园第一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许伟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