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某申请宣告张某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某,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特38号申请人:谭某,女,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彪,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谭某申请宣告张某公民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某诉称,张某与我系母子关系。2009年春节期间,张某在家里跟我索要钱财,我没有给,为此我们发生口角纠纷,之后张某不辞而别,至今未归。我及亲属多方查找,张某仍下落不明。2015年2月3日,我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花园村派出所报案,该所已登记立案。从2015年2月3日报案至今,已逾两年。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并指定我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被申请人:张某,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张某于2009年春节期间因与谭某发生口角纠纷后离家失踪,经谭某报警及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5月24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其家人寻找未果,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张某失踪的事实已能够确认,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谭某为其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失踪。指定谭某为失踪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