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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全成诉被告鲁贵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全成,鲁贵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663号原告:薛全成,男,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被告:鲁贵军,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蓝宝石大厦15楼。负责人:雷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廷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薛全成与被告鲁贵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薛全成于2017年8月2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全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全成负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