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780号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少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厚银、严芳,均系公司职员,均系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康裕街。法定代表人:汪周慧,董事长。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南路。负责人:徐德有。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