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戚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1223号原告马某,男。委托代理人赵元涛,男,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