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云萍与被告吴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萍,吴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5183号原告:董云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吴庆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董云萍与被告吴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于2017年8月13日向原告董云萍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董云萍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云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董云萍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