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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鼎信保温管销售部与南昌市俊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鼎信保温管销售部,南昌市俊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577号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鼎信保温管销售部,地址:金润广场H1-036号,组织机构代码:L5914258-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11120574891。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检发,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702110023。被告:南昌市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5号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6254640U。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刚,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384624。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清,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57415。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鼎信保温管销售部与被告南昌市俊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鼎信保温管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自负,退回原告575元。审 判 长  夏冬兰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