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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秀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秀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97号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峪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5035769R.法定代表人:刘革,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秀霞,女,汉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秀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