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与张X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X,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张X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8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已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二十元,退赔北京市海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一万一千六百九十元,退赔北京华逸讯通商贸有限公司九千一百八十元,退赔北京市兆鹏通商贸有限公司二千一百元,退赔北京亿派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五千五百五十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5月19日、6月9日、8月9日四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X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芳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席引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