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9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海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工程学院实习工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祥,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工程学院实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75-1号申请执行人:苏海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工程学院实习工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海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工程学院实习工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工程学院实习工厂已将案件款145963.55元(含执行费2059元)交纳本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苏海祥,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