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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光勇、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勇,王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456号之二申请人:周光勇,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康兵,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原告周光勇与被告王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根据申请人周光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7)鄂0505民初45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康兵价值59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现因周光勇与王康兵达成和解协议后周光勇已经撤诉,周光勇申请撤回对王康兵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光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康兵590万元财产的冻结,或者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周光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