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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柯善东与被告张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善东,张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745号原告:柯善东。被告:张海英。原告柯善东与被告张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柯善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善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善东负担。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