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斌博与被告张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博,张克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074号原告:高斌博,男,汉族。被告:张克峰,男,汉族。原告高斌博与被告张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斌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克峰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051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评议关系,2013年4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年后偿还,当日原告经2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2014年5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再推诿。2015年8月12日,原告找到被告后,要求其补写一张借条,被协商定于2015年8月22日之前还款,还款之日再次到期后,被告仍躲避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张克峰的住址不详,在送达应诉等文书时并未找到被告,同时原告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斌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全额退还原告高斌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