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秀祯诉王景顺、杨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祯,王景顺,杨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403号原告:魏秀祯,女,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景顺,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杨谆,女,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祯诉被告王景顺、杨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卜奎林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秀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共计156元,由魏秀祯负担。审判员 卜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婉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