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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曹县荣轩木业有限公司、曹县森鼎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曹县荣轩木业有限公司,曹县森鼎木业有限公司,苏俭帅,苏俭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02号之一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琴秀,董事长。被告:曹县荣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法定代表人:苏俭磊,董事长。被告:曹县森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县。法定代表人:苏俭帅,董事长。被告:苏俭帅。被告:苏俭磊。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县荣轩木业有限公司、曹县森鼎木业有限公司、苏俭帅、苏俭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日立案,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