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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白玉龙、广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白玉龙,广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3317号原告张桂兰,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玉龙,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广三(广凤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桂兰与被告白玉龙、广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玉龙、广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2、要求被告广三承担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被告白玉龙经被告广三担保从原告处赊购12头牛欠款45000元,约定此款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并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一枚予以证实,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被告白玉龙、广三未能出庭答辩和质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白玉龙从原告张桂兰处赊购12头牛欠款4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原告张桂兰要求被告白玉龙偿还欠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广三身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广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白玉龙、广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玉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桂兰欠款45000元。二、被告广三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白玉龙、广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金鑫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