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张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张忠杰,张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6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磊,职员。被执行人:张忠杰,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执行人:张晓,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与张忠杰、张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