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汉与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刘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613号原告:陈汉,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国栋,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陈汉与被告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撤诉。案件受理费41776元,减半收取208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新审 判 员 刘建宝人民陪审员 杨万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