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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汉与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刘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613号原告:陈汉,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国栋,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陈汉与被告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撤诉。案件受理费41776元,减半收取208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新审 判 员  刘建宝人民陪审员  杨万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