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404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系刘某某妻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系刘某某妻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