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兴玲与汪元兵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元兵,罗兴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340号之二原告:汪元兵,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俊,万源市旧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兴玲,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汪元兵与被告罗兴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汪元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元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汪元兵负担,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罗兴玲负担。审 判 长 覃 茜人民陪审员 刘尚才人民陪审员 庞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齐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