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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兴玲与汪元兵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元兵,罗兴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340号之二原告:汪元兵,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俊,万源市旧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兴玲,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汪元兵与被告罗兴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汪元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元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汪元兵负担,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罗兴玲负担。审 判 长  覃 茜人民陪审员  刘尚才人民陪审员  庞先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齐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