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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宝宏、王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宝宏,王忠华,刘春来,李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程宝宏,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生,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刘春来,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李书生,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申请人程宝宏与被执行人王忠华、刘春来、李书生民间借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宝宏于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华、刘春来、李书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来在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市管理部账号为01×××30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