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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与昆山奔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昆山奔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421号原告: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13808143XR。法定代表人:耿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奔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泾路299号景红商业中心4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小兵。原告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奔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光明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