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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唐福波、范荣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波,范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唐福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荣德。申请执行人唐福波与被执行人范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书确认:范荣德尚欠唐福波借款50000元,范荣德同意自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清楚;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范荣德、唐福波各自负担262.5元。但至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范荣德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唐福波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范荣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荣德7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范荣德在本院尚有另案正在执行当中,登记在其名下的面包车已被另案登记查封,但未查实到其车子的下落情况,故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进行变价处置,除此之外尚未调查到范荣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执行需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唐福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关于本案是否把范荣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的问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唐福波的意见,其表示依法把被执行人范荣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对此意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英梅附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