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万能达清洗有限公司与浙江同荣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万能达清洗有限公司,浙江同荣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533号原告:衢州市万能达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益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同荣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万能达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荣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当场缴清物业费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万能达清洗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刘晔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