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石斌、熊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斌,熊中心,黄红宇,胡杨宇,李攀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4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斌,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中心,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红宇,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杨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攀峰(曾用名:李嘉文),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上诉人石斌因与被上诉人熊中心、黄红宇、胡杨宇、李攀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石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钧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