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龙伟东与伍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东,伍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933号原告:龙伟东,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伍勇健,男,约45岁,住桂平市。原告龙伟东与被告伍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伟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伟东负担。审判员 黄国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